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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荒唐
2018.5.2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5020238-1.aspx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集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提出「五年緩衝」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修正內容,會議主席、立委段宜康批法務部的作法兩邊安撫、荒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時,雖然完成初審,但仍有10多個條文被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其中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財團法人法或是另立宗教團體法規範。

法務部在中午的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再修正條文,新增條文內容為「宗教財團法人於本法(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內政部認定之。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制定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的法律」。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這是行政院改變立場嗎?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正當性在哪?

黃國昌說,這次莫名增加的條文,從立法體例、理由上,他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他說,宗教財團法人要有特別規範,應該早點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否則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財團法人為了迴避適用,成立促進台灣言論自由教財團法人,目的雖然是要推廣言論自由,但把推廣言論自由與宗教連結,就可以迴避財團法人法適用。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不是行政院立場改變,行政院本質上希望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但是立委意見不一,以現實觀點來看,有某種程度退讓,並提出五年緩衝期的折衷版本。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很少有法律這樣訂定,這樣的條文內容很像附帶決議。他說,如果能先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的很多條文,就不必特別考慮宗教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代表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法應該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認為,財團法人應該一體適用,不應該特別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說,這個部分的協商不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攸關宗教財團法人的部分全都保留,擇期再繼續協商。

他批評,法務部的建議的確荒唐,是對支持與反對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兩邊做安撫。他表示,照現在行政院的態度,50年也生不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五年後也不要妄想。

段宜康說,這樣的條文就算訂了也是假的,不太可能接受增訂這一條。(編輯:溫貴香)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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